租客打掃陽台時墜亡 房東賠12萬元

租客打掃陽台時墜亡 房東賠12萬元

東方財經網 2017-06-14 23:57:49 來源:

小吳大學畢業后從吳先生處租賃了一間房屋,不料在清理陽台時從陽台墜落身亡。近日,丰台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吳先生作為房主,沒有就房屋附屬設施的隱性缺陷向小吳告知,法院判決吳先生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吳家屬12萬餘元。

2016年8月,小吳大學畢業後進入北京一家證券公司工作,她從吳先生處租賃了一間房屋,吳先生把鑰匙留給了小吳。當天下午,小吳從該房屋東側陽台外的護欄缺口處墜落,經搶救無效身亡。

警察經調查認為,小吳符合高墜致創傷性休克而死亡,不屬於刑事案件。房主吳先生在事發當天公安機關詢問時曾表示,房子東側陽台的護欄底部有一個洞,那裡以前是裝空調留的洞,他在整個護欄底部都鋪上了舊衣櫃的複合木板,那個洞上面也蓋着木板。護欄底部有洞的事他沒有告知小吳,因為他忘了這件事了。

因認為吳先生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而並未第一時間說明,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小吳身亡,小吳的父母將吳先生起訴至丰台法院,索賠123萬餘元。

吳先生認為,他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標準,小吳爬上護欄導致意外發生,自身沒有盡到安全謹慎義務。小吳作為成年人,應該有足夠的安全意識,只要她不去實施違反常規的行為,意外不會發生。

丰台法院認為,小吳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安全負謹慎的注意義務,其不慎從涉案房屋陽台外的護欄缺口處墜落導致創傷性休剋死亡,自身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吳先生在將房屋出租小吳時應就房屋附屬設施的隱性缺陷向她進行充分的告知,但吳先生並沒有告知該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小吳對護欄承重能力產生錯誤判斷,導致事故的發生。

丰台法院一審判決酌定吳先生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2萬餘元。后該案上訴到二中院,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通訊員 秦宇晨

  (作者:李鐵柱)  (出處:北京青年報 2017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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