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為何?可不可以減免地價稅?

當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該地目前閒置未被使用時,是否仍需支付地價稅成為許多人關心的問題。在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的解釋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根據都市計畫法所劃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政府機構或地方政府取得之用地。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土地尚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但因其土地使用受限,土地稅法允許特別的稅率適用,並且在符合特定條件時也可以免除地價稅。

根據稅務局的進一步說明,如果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在保留期間仍然用於建築,除非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標準,否則將按照特定的稅率(6‰)課徵地價稅。然而,如果該地未被使用且已圍籬將其與其他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則可以申請免除地價稅。另外,如果仍然將該地用於農業用途,則可能需要繳納田賦(目前已停徵)。

稅務局也提醒民眾,若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相應的使用標準,則可以申請特殊稅率、免除地價稅或者繳納田賦。只要在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相應申請,並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即可在同年免除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須等到次年始可生效。

因此,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民眾應該瞭解相關的稅務規定,並根據自身情況適時提出申請,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並避免不必要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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