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將被限制買不動產

失信者將被限制買不動產

東方財經網 2017-09-15 22:35:59 來源: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阮元元)記者從最新一期公報獲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深圳市人民六屆七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下月起施行。深圳將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全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共信用信息統一向社會披露,其中個人的不良信息披露時限為五年。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查詢人或者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有偽造、變造信息主體授權證明獲取他人帆開信息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其他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取、傳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等以下行為之一的,市公共信用機構從該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禁止其查詢授權查詢的公共信用信息;涉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實施后,深圳鼓勵組織和個人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主動查詢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對象的信用情況,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深圳還講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被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建築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監管部門作出其他責令改正決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等7種行為依法納入聯合懲戒對象範圍。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則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對納入聯合懲戒對象範圍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包括商事登記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商事登記申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不予行政許可審批、限制資質資格;依法限制參与資金扶持、表彰獎勵;依法限制參与採購、建設工程招投標資格;依法在人員招錄等內部管理活動中進行限制;依法列入日常監督檢查重點名單;依法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級交通工具、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其他高消費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懲戒措施。

  (作者:阮元元)  (出處:廣州日報 2017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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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平米住房三年漲價200萬 房子被判按3年前價格賣

40平米住房三年漲價200萬 房子被判按3年前價格賣

東方財經網 2017-09-15 22:36:01 來源:

港人謝先生看着拿在手裡的判決書一籌莫展,他為了深圳的一套小房子打了3年官司,終於有了結果,如今市價逾330萬元人民幣的房產,被判按3年前的價格強制交易。而當年合同簽訂的價格是多少?143萬元人民幣。

近200萬元的差價,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謝先生打官司的這3年,正是房價猛漲時,深圳房價大幅飆升,普遍出現賣方違約的現象,法院收到大量的房產交易糾紛。當時很多關注房地產糾紛的律師們都忠告買賣雙方,盡量協商解決合同糾紛,修改合同、補償差價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等等,不要鬧到法院,以免耽誤了買賣的時機。現在看來,謝先生的案例恰恰成了一個反面的註解。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王納

官司緣起:

3年前143萬元賣房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謝先生的媽媽郭女士名下擁有南山一套小房產約40平方米,2014年10月19日,郭女士與買家趙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以143萬元的價格把房子賣給趙先生。根據雙方合同,趙先生要先支付定金10萬元,然後去辦理銀行按揭,雙方還約定了資金監管、贖樓、過戶等方面的一些細節和時間,並約定了違約金為轉讓成交價的20%或者雙倍訂金。

但後來,郭女士卻提出不賣了,雙方鬧上了法庭。2014年12月,涉案房產被法院封存,雙方開始了漫長的訴訟之旅。

為什麼郭女士不想賣了呢?她的兒子謝先生告訴記者,當時賣房是因為家人有一筆貸款在當年12月到期,急需現金周轉,所以才與趙先生簽下了比市價要低的買賣合同。謝先生一家希望趙先生能儘快辦理交易手續,讓他們可以拿到錢去還貸,可是趙先生卻一拖再拖,結果在約定時間7天後才完成資金監管手續。

謝先生認為,趙先生延遲了整整7日,是其違約在先,這也導致了謝先生家人沒有資金償還銀行貸款,而被迫借了100多萬元的高利貸。也就是說,郭女士一方認為,是買家違約在先,所以才拒絕履行合同。

一審結果:

判賣方支付兩成房價的違約金

從案件到審理,時間又過去了大半年。2015年8月,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謝先生告訴記者,這時的房產價值已經超過了260萬元。這中間正好就是經歷了“3・30房產新政”。

案件一審時,郭女士提出一個觀點,涉案房產雖然登記在郭女士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出售時並未取得其丈夫謝老先生的同意,因此買賣合同應屬無效。這個觀點得到了一審法院的認可,一審法院也因此不予支持趙先生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但一審法院也認為,郭女士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也是明顯違約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法院支持趙先生要求郭女士支付違約金28.6萬元(房產轉讓成交價的20%)的訴求。

一審判決的時間是2016年12月,這時房產已經價值過300萬元了。

二審結果:

房產最終被判強制交易

對於這個結果,雙方都不服,都提起了上訴。二審時,趙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經過公證的來自香港的《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說明,在香港已婚女性取得的財產,須全歸該女性所有,犹如未婚時一樣。而郭女士也和丈夫共同做了一份公證聲明,涉案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涉案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應該適用郭女士夫婦兩人經常居所地香港的法律,因此應該認為涉案房產為郭女士個人所有,郭女士有權獨自處理房產交易。所以,法院支持趙先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

最終,二審判決,雙方按照當年簽訂的交易合同繼續履行。趙先生一方繼續支付剩下的款項133萬元(扣除定金),郭女士則需要在收到款項后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等。

這個判決是今年做出的,如今涉案房產價格已經超過330萬元。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謝先生表示不服,目前他正在準備材料向上級法院進行申訴。

  (作者:王納)  (出處:廣州日報 2017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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